$ v. B5 T# ?% q# b0 D ~! y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 6 Z! P" @8 i2 a. K, ^' ?2 n, S; Q l" {2 B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和采矿作业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报经省政府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q v$ q7 H/ d/ o% c
0 g: b. a6 {# \. _" a" l 第二十六条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所修建,架(埋)设得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得,应当按照不底于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者给予相应得经济补偿。) @! H3 B o( F/ l-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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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区。 ' k" d' r; c4 o) ?# Z, t' D9 N 2 {) u, {. B! M P9 y8 ^3 c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 f' o$ `: @3 r' o _1 U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 }7 E1 f& ^* c( P. h. c& J) \/ H: c2 }0 b D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公路两侧隔离栅,立交桥匝道,连接线边沟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 d# [) ~9 v! p" U4 N; D % F* f0 n, d. P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高速公路。2 S$ J% f* o% ^0 _4 N
" a: f# u2 N, G8 N% p 在高速公路两侧进行地下开采作业除遵守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开采深度,沉陷角和爆破的影响再预留符合要求的安全保护带。 # u# ^8 V7 s9 D; q4 e2 |2 @( R, o& U& _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j4 y) q" i d* q9 L# o " m$ ?. Y' c& l% h# N 省政府交通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车辆轴载检测装置;超过标准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7 q5 T2 L. O1 n& z% ~/ ~4 z 2 m; o& \( k6 H; N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Y+ C( E: K0 i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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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e r* D; Z) N2 \" o! ]! U1 n' X2 L1 h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5 H- ^$ o* J: O- Q* a5 ~) n1 p' |% s8 P$ H- ~2 x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6 \; E+ l6 t/ U0 B9 p; W 3 I/ B7 Y8 t4 Q 第三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流淌、抛洒任何物品;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上下乘客。8 J$ ]: b5 k/ G" F